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2019年10月8日)

时间:2022-09-05  阅读量:427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以及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具有显著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和资金预算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四)扎实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没有重修记录,即没有因首次考试不及格而重修科目。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学习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五)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专业素养。硕士研究生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至少在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学生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符合规定的评审条件。

第九条 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条 每年930前,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省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和培养质量,确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名额。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最终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报名单。

 

第五章  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符合本实施细则基本条件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可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在上一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业绩,采取评审答辩等形式,确保品学兼优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我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 参评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五) 学习成绩有重修记录者。 

 

 

      第六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综合反映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指标的量化标准,并将评审标准在本培养单位网站上公布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本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初审与公示。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 终审与公示。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汇总,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和审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审定结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要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研究生本人。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省教育厅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于每年1031前将我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由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八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专项拨款后,于每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署名单位应为东北财经大学(新入学的研究生除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电话:0411-84710475 邮编:116025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Copyright © 2014-2019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